在党委领导下,贯彻上级统战工作会议精神,突出大团结、大联合两大主题,不断巩固、发展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良好态势,调动全市广大爱国统一战线成员的积极性、创造性,围绕中心,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,发挥优势,争取人心,凝聚力量,不断开拓统战工作新局面,为改革、发展和稳定做出新的贡献。
当前位置》首页》政务公文
政   务   公   文

        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统战部《规范使用统一战线工作中若干重要称谓的意见(试行)》的通知

 

各乡镇、街道党委、各乡、镇、街道党委、市委各部委、市直各党委(党组)、群团单位、各重点企业:

    近日,葫芦岛市委统战部下发《通知》(葫委统发[2006]10号),转发了中央统战部《关于规范使用统一战线工作中若干重要称谓的意见(试行)》。通知中指出,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。最近,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工作中一些重要称谓的内涵、外延进行了研究,形成了规范使用的意见。为了进一步统一认识、指导工作、推动实践,现将《意见》精神转发给你们,请在工作中试行,并及时反馈有关意见。

《意见》精神如下:

一、         关于“统一战线工作对象”、“统一战线成员”、“统一战线人士”

考虑到统一战线是我们党的长期战略,统一战线和统战部门将长期存在,“统战工作对象”的称谓也不宜轻易改动,今后可继续使用,但在党内使用为宜。

“统一战线成员”、“统一战线人士”这两个称谓,即可以在党内使用,又可以在党外使用。由于“成员”主要指参加统一战线的单位和个人,“人士”主要指个人。“统一战线成员”可以作为书面用语,在文件、文章和领导的讲话中使用。“统一战线人士”则除了可以作为书面用语外,还可以作为同党外人士的交际用语,以体现对党外人士的尊重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  关于“非党人士”、“党外人士”和“非中共人士”

近几年,一些民主党派负责人相继提出意见和建议,认为民主党派也是政党,其成员也是该党的成员,笼统地秤包括民主党派成员在内的各方面统一战线人士为“非党人士”或“党外人士”不够准确和恰当,建议使用“非中共人士”的称谓。

“非党人士(干部)”的称谓容易造成民主党派不是政党的误解,今后一般不再公开使用。“党外人士”主要强调的是中共党内与党外的区别,包括民主党派人士和党外人士,已经约定俗成,可以继续使用。但在特定场合,如需要强调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,可用“非中共人士”。

三、         关于无党派人士的若干称谓

今后,“无党派人士”和“无党派代表人士”这两个称谓可继续使用。而“无党派民主人士”、“无党派爱国人士”、“无党派知名人士”不再使用。

四、         关于“非公有制经济人士”、“私营企业主”、“民营企业家”

专指私营企业主群体时,宜用“私营企业主”称谓。

在泛称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主、股份制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群体时,宜用“非公有制经济人士”称谓,对其中代表人士可称为“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”。外国投资者不宜称“非公有制经济人士”;港澳台侨胞投资者也不宜称“非公有制经济人士”。

在非正式场合可以使用“民营企业家“”的称谓,但是应仅限于非正式场合使用,而一般不在党和政府文件、领导人正式讲话中使用。

五、         关于“自由择业知识分子”、“自由职业者(人员)”

从目前看,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主要包括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、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知识分子;自由职业者(人员),主要包括自由文化人、自由撰稿人、个体医生、各类经纪人等独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知识分子。自由职业者(人员)属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的一部分,这两个称谓不能混用或互相替代。

六、         关于“少数民族上层人士”、“少数民族代表人士”

目前,除了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,不再继续使用“少数民族上层人士”的称谓。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是指各少数民族中有影响、有代表性的各方面党外人士。

 辽宁省兴城市委统战部  朔方工作室 版权所有

 联系电话:0429-5153476  邮政编码:125100

 E-mail地址:xcswtzb@hotmail.com

     备案号:辽ICP备08001675号